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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桑办发〔2007〕21号
2007-07-27 09:07:48  作者:张震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0  文字大小:【】【】【】 评分等级:0

 

桑植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信息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县门户网站桑植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管理、更新机制,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视频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体现我县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的枢纽,主要是向社会发布信息、提供服务。

第四条 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应在县委办、县政府办领导下,以县政府办管理为主,在业务上接受宣传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全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建设的网站,其信息管理办法依据本办法实施,由县委办、县政府办负责监管。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门户网站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发布县情信息、全县动态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政务公开信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信息、便民服务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由县政府办统一发布、更新、维护。

第八条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重要活动(包括县党代会、县人代会、县政协会议,县委、县政府全体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县人大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协常委会议,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以及县直各部门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会议),县委、县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和措施以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外出调研、检查工作等政务活动信息,县人大、县政协组织代表、委员进行的调研视察活动信息,分别由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及县委常委所在单位办公室负责提供文字稿和图片并自行审核。

第九条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办公室要将四大家每月的工作要点及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全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的重要活动由各自提供文字稿和图片。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全县动态信息,相关部门必须主动、准确地及时提供。

第十二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由单位信息员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在门户网站首页登陆发布。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对外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县国家保密局实行涉密全程监管。

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定程序,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按下列程序办理: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重要活动,经各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查后,报县政府办主任审定后发布,涉及宣传口径及重要信息须报县委宣传部审核后发布;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每月的工作要点,经各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查后,报县政府办分管主任审定后发布;

()一般性信息发布,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审定后发布。

()全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类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县政府办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审定后发布。

第十五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信息中有无涉密内容;

()信息中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信息中是否涉及政治敏感问题。

第十六条  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不能上网发布:

()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门户网站要及时更新网页内容,尽可能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信息。

第十八条 门户网站应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范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十九条 门户网站应丰富信息资源,充分发挥信息共享的便利条件,为社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条 门户网站新增栏目和改版信息,由县政府办提出意见,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县委办、县政府办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全县各乡镇()、县直机关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门户网站信息员,并将其基本情况报送门户网站(县政府办秘书组)备案。

第二十二条  保证宣传报道的全面性,要求全县各乡镇()、县直各机关各单位办公室每季度通过网站发布信息不得少于两篇。

第二十三条  全县各乡镇()、县直各机关要将本单位最新的基本情况报送门户网站,做到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将不定期对全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为门户网站提供的信息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信息发布员基本情况表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现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注:此表200781日前交县政府办秘书组。


本文引用地址:http://220.168.205.37/zwgk/2007/0727/content_343.htm

责任编辑: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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