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27100/2025-02420 | 文件编号 | 公开部门 | ||
| 发布时间: | 2025-09-28 | 生效日期 | 信息时效期 |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公开方式 |
《桑植人民政府关于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一、编制的目的及依据
为切实做好桑植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禁烧常态、以禁促用”总体思路,制定张家界市桑植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限烧管控。
二、禁限烧区范围
(1)桑植县人民政府所在城市的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5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2)黔张常铁路(高铁)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3)张桑、桑龙高速(在建)共计2条高速公路(含在建)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4)G353国道、S241、S246、S247、S302、S303、S306、S523、S524省道共计9条国(省)公路干线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5)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高火险区及其边缘五十米范围内的耕地;
(6)除上述范围涉及的乡镇外,综合考虑耕地连片状况、焚烧实际和综合利用条件等,将部分连片耕地划为禁烧区。
三、管控要求
(1)秸秆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对经检疫确需通过焚烧处理病虫害的秸秆,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露天焚烧。
(2)秸秆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
限烧区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街道)以村为单位开展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1)限烧区及下游区域相关城市实测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2)预测限烧区内相关城市未来48小时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3)限烧区内19:00至次日7:00的夜间时段;
(4)限烧区内出现小风(小于2级)、静稳等不利于大气扩散的天气;
(5)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相关文件: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桑植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