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桑植县国有建设用地及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427100/2025-04135 | 文件编号 | 公开部门 | 桑植县司法局 | |
| 发布时间: | 2025-09-16 | 生效日期 | 2025-09-16 | 信息时效期 | 2027-08-19 |
| 效力状态: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SZDR—2025—01005
桑政办发〔2025〕6号
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桑植县国有建设用地及城镇开发
边界内集体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存量违法
建设分类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桑植县国有建设用地及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0日
桑植县国有建设用地及城镇开发边界内
集体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存量违法
建设分类处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居民自建房管理秩序,妥善处理桑植县国有建设用地及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存量违法建设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建设合法合规性问题整治的政策措施》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精神及张家界市、桑植县关于控违治违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县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桑植县国有建设用地及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以下简称"分类处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人民至上、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处理范围
2005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期间,在桑植县国有建设用地及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建设用地上,违法修建的居民自建房。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居民自建房不纳入本次分类处理范围:(一)占用公共区域、公共通道、应急(消防)通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二)乱占耕地未按时按标准整改的;(三)"一户多宅"的;(四)影响生态环境、风景名胜、水利设施、交通安全等的;(五)项目红线内抢建、搭建的;(六)属原违法建设集中整治期间已明确应依法拆除的。
三、组织领导
建立分类处理工作推进机制(见附件1),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胡辉为负责人,县直有关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分类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和督导。推进机制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向阳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彭毅任办公室副主任。
四、部门职责
(一)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予以查处;负责分类处理工作的全程监督及纪律保障。
(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开展分类处理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分类处理工作联审,负责管理测绘成果、土地性质认定;核算接受分类处理的居民自建房罚款金额、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负责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分类处理工作联审,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
(五)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不接受分类处理的居民自建房进行行政处罚。
(六)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
(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结合本部门职能,督促分类处理对象接受分类处理。
(八)县司法局:负责做好相关涉诉应诉工作指导。
(九)县公安局:负责按政策办理户口迁移等业务工作;负责分类处理过程中涉公安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犯罪打击处理工作,参与、配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县财政局:负责指导、规范相关收费,收缴罚没收入,保障工作经费。
(十一)县信访局:负责分类处理工作的信访维稳。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桑植县税务局:负责相关税费政策指导、税费核算、征收。
(十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分类处理工作联审;负责宣传发动、摸底申报、资料初审、群众维稳工作;对接测量测绘和安全鉴定;负责罚款金额测算及收缴;督促分类处理对象接受分类处理,配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五、性质认定
(一)按现行正常程序和要件资料能够依法认定土地性质的,按有关政策法规予以认定。
(二)一宗地上同时拥有国有和集体两种土地性质的。分类处理对象提出认定书面申请(见附件2),村(居)委会出具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及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无需补偿的意见(见附件3),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历史使用情况及土地利用现状,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
(三)自愿申请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的。
1.曾取得用地、规划手续的。分类处理对象提出将该宗地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的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出具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及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无需补偿的意见,可注销用地、规划手续,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历史使用情况及土地利用现状,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
2.未取得用地、规划手续的。分类处理对象提出将该宗地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的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出具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及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无需补偿的意见,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历史使用情况及土地利用现状,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
六、处理方式
(一)占用集体建设用地,且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一户一宅"或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2004年12月31日以前修建的。
视为历史性房屋,不属违建对象,不予处罚。确需明晰产权的,可在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2.2005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28日期间修建的。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违建面积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后,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违建面积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后,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3.2010年12月29日至2016年4月30日修建的。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违建面积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后,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违建面积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后,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4.2016年5月1日至2021年11月16日修建的。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违建面积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后,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违建面积建设工程造价10%的处罚,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后,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5.集中安置点或在集体经济组织划定的集中建设区建房的。
(1)符合规划的,需补办农用地转用手续。
(2)不符合规划的,在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予以调整纳入,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线下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1.划拨土地办理协议出让。对国有建设用地上属划拨性质,符合规划建设条件且不改变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或在现状条件下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
2.已出让土地补缴土地价款。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非别墅非庄园情形,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申请调整容积率、用途的。
3.特殊情形类。(1)第五、性质认定(二)(三)两种特殊情形;(2)教育培训机构、诊所、网吧、酒店等人员密集经营类场所,按实际用途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条件的,即住宅改商服或兼容商业;(3)其他未尽情形。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分类处理工作推进机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县工作推进机制审定。
1.土地权属不清的;
2.涉法涉诉的;
3.已列入2025-2027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库的;
4.其他情形的。
七、处理程序
(一)自主申报。在满足房屋结构安全前提下,分类处理对象自主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相关信息,并以乡镇为单位收集分类处理名册。
(二)乡镇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建设情况及村(社区)意见,现场踏勘,初步审核,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三)部门联审。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职能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提出办理意见。
(四)税费收缴。分类处理对象聘请有资质评估单位进行土地评估,并凭《分类处理审批表》到相关部门缴纳税费。
(五)登记发证。足额缴纳税费,推进机制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分类处理对象凭《分类处理审批表》(见附件4)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分类处理工作,准确把握处理原则,创新工作举措,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社区)利用电视、广播、社区微信群、村(居)民代表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引导分类处理对象支持配合,促进工作有效推进。
(二)建立推进机制。在推进机制的集中协调指挥下,建章立制,合力推进。一是责任机制。各责任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职责任务,制定相关推进措施报送推进机制办公室并可同报县纪委监委备案,督促分类处理对象接受分类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自然资源局应主动对接,推动工作落实。二是调度机制。坚持月研究、季调度工作机制,对政策瓶颈定期研判,明确解决路径。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县推进机制负责解释,必要时出具实操技术规范或指导意见。对不接受分类处理的,集中会诊,明确责任单位,倒排工期化解。三是激励机制。结合任务完成情况,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县司法局等主要责任单位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提高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责任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对应该或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而未办理的,严格执法措施,禁止从事经营活动或发生租赁行为,加强日常监管,严防新的违法建设问题发生。
(四)严明工作纪律。在分类处理工作中,对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出于公心、不谋私利造成工作失误或错误的,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大胆容错,依规依纪依法免除相关人员责任或给予从轻减轻处理。对推诿扯皮、违规收费等不作为、乱作为的,移交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予以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其他事宜
(一)本方案有效期贰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方案在实施期间,涉及与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法规存在异议的,依据上级有关规定调整修改。
(三)本方案报县纪委监委备案。
(四)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解释。
附件:1.桑植县国有建设用地及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推进机制组成人员
2.申请书
3.证明
4.桑植县国有建设用地及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审批表
附件1
桑植县国有建设用地及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
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存量违法建设分类
处理工作推进机制组成人员
负责人:胡 辉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向佐章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涂 军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
阳习流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陈 俊 县教育局局长
邹 鹏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
张耀中 县公安局副局长
郭幸之 县司法局党组书记
陈建伟 县财政局局长
向 阳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田 野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 猛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钟吉锋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谷祥钢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孝文 县信访局局长
胡运周 国家税务总局桑植县税务局局长
23个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推进机制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向阳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彭毅任办公室副主任。
若因人事调整人员发生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递补,县政府办公室不再行文。
附件2
申 请 书
本户(户主姓名:_________)在桑植县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村(社区)的居民建房,建成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占地面积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层数_____层,四至界限清晰、无土地权属纠纷。
本次我主动申请对上述自建房非法占用的地块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对于今后因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产生的其他关联问题,由本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户主):
年 月 日
附件3
证 明
经查,兹有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村(社区)__________户居民自建房,建成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层数_________层,占用的土地不属于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无土地权属纠纷。现分类处理对象已提出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书面申请,报请县自然资源局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无需给我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村(社区)
年 月 日
附件4
桑植县国有建设用地及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审批表
户 主 基 本 情 况 | 姓名 | 性别 | 房屋地址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建设基本 情况及 村(居)委会意见 | 该房屋类型属于多户 单户住宅,是 否本村(社区)居民,土地来源国有 旧宅基地 承包土地 未利用地 政策性安置,于_____________动工修建,____________竣工。是 否符合一户一宅要求,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未办证,有证(办理了用地、规划、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界址无争议。 (附件1:照片2张,远景、近景,附件2:户主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复印件一份,附件3:用地、规划手续、不动产权证、房产证;附件4:房屋安全性证明材料)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村(居)委会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经核查,该户符合分类处理要求,同意申报办理不动产证。 经办人签字:________ 镇政府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盖章) 年 月 日 |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 | 该户房屋经鉴定为______级,同意办理。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测绘测量成 果 | 该户实际建筑占地面积_____平方米,建设__层。房屋建筑总面积____平方米。 测量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确权登记意 见 | 该地块用地面积:_____㎡(其中国有土地:____㎡,集体土地:_____㎡),土地批准面积为_____㎡,超占土地批准面积_____㎡,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经核查,认定该地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土地总面积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
该户____________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筑占地面积_________㎡,建设______层,建筑总面积_________㎡。实际建筑占地面积_______㎡,建设____层,建筑总面积______㎡,超建面积______㎡,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________元,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
应缴纳税费及违建对象意见 | 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________元,应缴纳罚款 ________ 元,应缴纳土地出让金_______元,税款______元,应缴纳测图费______元,应缴纳国有建设用地评估费______元,合计 ______ 元。(违建对象意见包括:您是否自愿接受处罚,是否申请听证,是否自愿缴相关税费) 违建对象意见: 签名捺印: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
罚款缴纳意见 | 应处违建面积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____的罚款,应缴纳罚款 ________ 元。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已交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NO: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
土地出让金缴纳 情 况 | 应缴纳土地出让金________元,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已交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NO: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
县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推进机制 办公室 意 见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驻桑各单位。
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0日印发
相关文件:
桑植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桑植县国有建设用地及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方案》(审议稿)的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