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桑植县农村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向秋明 来源:桑植县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发布时间: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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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27100/2025-04133 文件编号 公开部门
发布时间: 2025-09-03 生效日期 2025-09-03 信息时效期 2027-08-31
效力状态: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SZDR—2025—01006








桑政办发〔2025〕7号



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桑植县农村存量违法建设分类

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桑植县农村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日




桑植县农村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违法建设治理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张家界市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桑植县农村存量违法建设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尊重历史"的原则,综合考虑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安全状况等因素,予以分类处理。

二、处理范围

本县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所有集体土地范围内2013年1月1日以后修建的违法建设,包括违法用地、规划违法。

三、组织领导

成立分类处理工作推进机制,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周擎为负责人,县直有关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分类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

四、部门职责

(一)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党员涉嫌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予以审查调查。

(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分类处理工作。

(三)县人民法院:负责涉诉案件的判决、执行。

(四)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违法建设整治过程中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

(五)县公安局:负责按政策办理户口迁移等业务工作;负责分类处理过程中涉公安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犯罪打击处理工作,参与、配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六)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违法建设整治的牵头、协调工作;负责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应予查处的违法建设予以书面转办、交办工作;负责全县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住宅问题整治、查处工作;指导宅基地批准书核发有关工作。

(七)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工商资本主体类违建的整治,并根据需要适时交由相关执法部门查处;负责国有土地上非住宅类违法建设的查处;负责土地属性认定,审批或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办理不动产权证。

(八)县林业局:负责各乡镇违法占用林地草地湿地的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

(九)市生态环境局桑植分局:牵头负责违法占用自然保护地和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的整治、查处工作。

(十)县民政局:牵头负责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认定与查处,具体负责生祭碑、严重超规模坟墓的摸底与查处工作;负责相关政策答复和疑难问题的处理。

(十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国省干线(含县道)公路两侧控制区内违法建设的整治、查处工作。

(十二)县水利局:牵头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整治、查处工作;督促县农村供水总站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用水服务。

(十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供气、商品混凝土、供水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用气、商品混凝土、用水服务。

(十四)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协调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建房处理及申报办证;督促供电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用电服务。

(十五)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督促通信网络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通信网络服务。

(十六)县财政局:负责罚没收入的汇缴,支持配合罚没财物处置工作;负责保障工作经费。

(十七)县信访局:负责所涉信访事件的受理、交办、督办及信访维稳工作。

(十八)县司法局:负责对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培训及做好相关涉诉复议应诉工作指导;督促执法部门做好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

(十九)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居民自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国有土地上住宅类违法建设的查处;负责县域范围内乡镇集镇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十)国家税务总局桑植县税务局:负责耕地占用税征缴工作;负责税收政策的解读、答复及处理。

(二十一)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摸排、分类处理、群众维稳工作;负责罚款金额测算及收缴;负责未经集镇村庄规划审批或未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的整治、查处工作;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督促分类处理对象接受分类处理,协助代办不动产登记。

五、性质认定

违法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作出认定,乡村规划违法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认定。

(一)农村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用地行为:

1.擅自占用土地的;

2.超过批准面积的;

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的;

4.非法转让土地的;

5.改变批准位置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用地行为。

(二)农村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划违法行为:

1.未取得规划许可进行新建、扩建、拆建、改建的;

2.违反规划许可确定的建设位置、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设面积等进行建设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三)农村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经济处罚:

1.农村低保户、无房户、危改户、受灾户、监测户等困难家庭的居住类建设违法接受分类处理的;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因依法继承或受遗赠又取得房屋占用的农村宅基地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易地搬迁、购买蓝印户口等政策要求,已退出原宅基地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的建设行为。

六、分类处理方式

(一)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发生的为存量违法建设;2020年7月3日(含2020年7月3日)以后发生的为新增违法建设。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视为历史性建筑,不纳入本分类处理范围。

(二)农村存量违法建设分为住宅类违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违建、工商资本主体类违建三类,分情形按照拆除、没收、补办手续进行分类处理。

(三)应当拆除违法建设情形。

1.2020年7月3日(含2020年7月3日)以后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的[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占用林草地、河道等建房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发生并符合下列情形的:

(1)违反"一户一宅"政策,建新未拆旧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能调整补划的;

(3)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用耕地建房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四)可以没收的违法建设情形。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没收的其他情形。

对没收的非住宅类的违法建设,经评估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连同土地一并公开招标、拍卖、依法处置,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五)可以补办手续的违法建设情形。

存量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依法处罚且不属于应当拆除情形的,可按规定补办手续。对无法满足当前土地、规划条件暂不能补办手续的,由违法建设主体申请保留使用。

1.农村村民住宅违建,符合建房条件的;

2.合法用地范围内,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的办公、厂房、仓库等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且符合产业准入、满足结构安全、消防要求的;

3.房屋因灾灭失,未经批准而按原高度、原面积建设的;

4.未经批准的房屋维修或整体拆建,但未改变原高度、原基础、原面积的;

5.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一户一宅"违建且具备分户条件的,依法办理分户后,选择对应数量的房屋,按程序申请补办相应手续;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允许选择一处房屋及宅基地,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对超出"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及房屋以非法占有土地处理;

6.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建时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转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补办相关手续;违建时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依法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可以补办相关手续。

住宅类违法建设,未超面积的补缴税费后可以补办审批手续,超面积的依法处理并补缴税费后可以补办审批手续。超占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因补办审批手续涉及农转用指标的,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分年度按比例安排相应的农转用指标,消化存量违法建设。

(六)下列公共设施或乡村产业类违法建设,无法满足当前土地、规划条件不能补办手续的,由违法建设主体申请保留使用。

1.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公共突发事件所需建设的房屋;

2.村(社区)"两委"办公用房等公共设施违建,乡村产业违建,拆除后严重影响乡村发展,或严重不利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

3.学校、幼儿园、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环境卫生设施、养老机构、殡葬设施等民生公益类建设项目,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4.农村村企合作建设项目,符合村企合作建设规范、标准和要求的,应限期完善相关手续;

5.民生公益、经济发展等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拆除后影响项目推进的。

(七)工商资本主体类违建按以下方式处理。

1.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或者不宜分类处置的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违法用地,予以拆除;

2.合法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门卫岗亭、厕所、垃圾屋、停车棚、装卸货物的遮雨棚等生产配套设施,拆除将对企业生产直接造成影响的,可以补办相关手续;

3.合法用地红线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因环保、污水处理等整改建设的,可以补办相关手续;

4.未经审批备案、不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实际用于农业生产及其辅助用房,符合设施农业审批条件的,可以补办设施农业用地手续;

5.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建设的设施农业用地,改变用途用于餐饮、住宿等涉嫌"大棚房"经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由职能部门按违法占地予以处置。

(八)经审核认定符合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补缴耕地占用税等税费;办理相关审批、不动产登记等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相关费用。经审核认定符合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必须接受处罚,按照违法用地、规划违法的情形给予相应的处罚。违法用地的处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实体从旧兼从轻,程序从新"的适用原则,违法情形发生在2021年9月1日以前的,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处理,违法情形发生在2021年9月1日以后的,分性质、情形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

(九)涉及工商资本下乡、小产权房以及在2020年7月3日至2022年1月1日前机构改革期间建房等本方案未尽情形,由县农业农村局收集汇总后,纳入县人民政府"一事一议"范畴研究处理。

七、处理程序

(一)自主申报。在满足房屋结构安全(经营性自建房需同步满足房屋消防安全)前提下,分类处理对象自主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相关信息,并以乡镇为单位收集分类处理名册。

(二)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建设情况、村(居)民委员会、自然资源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执法部门意见,现场踏勘,初步审核,签署分类处理意见。

(三)税费收缴。分类处理对象凭《桑植县农村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表》到相关部门缴纳罚款及税费。

(四)登记发证。分类处理对象接受处罚并补缴税费后,当事人凭《桑植县农村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表》和交款收据等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工作要求

一要统一思想认识。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分类处理工作,准确把握处理原则,创新工作举措,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二要建立长效机制。建立责任、激励等长效机制,各责任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职责任务,督促分类处理对象接受分类处理。全县结合任务完成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提高工作积极性。三要严明工作纪律。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容错纠错规定。对涉嫌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移送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九、其他事宜

(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二)本方案在实施期间,涉及与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报县纪委监委备案。

(四)本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解释。


附件:1.桑植县农村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推进机制组成人员

2.桑植县农村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审批表

3.桑植县农村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违法用地处罚标准



附件1


桑植县农村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

推进机制组成人员


负责人:

周  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

向佐章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涂  军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

阳习流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邹  鹏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

张耀中  县公安局副局长

向延超  县民政局局长

郭幸之  县司法局党组书记

陈建伟  县财政局局长

向  阳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田  野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  猛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向延虎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钟吉锋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胡  亚  县水利局局长

刘国成  县林业局局长

张孝文  县信访局局长

代雨杭  市生态环境局桑植分局局长

胡运周  国家税务总局桑植县税务局局长

23个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推进机制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分类处理工作。如因人事调整发生人员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行替补,并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县政府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桑植县农村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审批表

用地户

情况

姓名


性别


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

电话


户口所在地


房屋建设基本情况

该房屋宅基地性质属于:根据土地利用要求分类国家标准,应适用一级地类;根据国标分类建议使用一级分类未利用地;一般农用地;一般耕地;农用、耕地、园林、草场等水田、旱地等其他地类,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动土修建,_______年___月___日主体竣工。经测量,房屋实际占地面积         ,建设      层,房屋建筑面积         (以实际测量的墙体为准)。该房屋违法类型为: 未按审批点建设;超面积;破坏景区环境的违法建设;其他。违法用地面积        

当事人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应缴纳违法用地罚款(大写:____

                    (¥:          元),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大写:          

                    元(¥:        元)。我自愿接受处罚,不申请听证,并自愿缴纳相关税费。


                        签字:

                                               年    月    日

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所意见

该户用地地类为______________;批准建筑占地面积        m2,建筑总面积         m2。实际建筑占地面积         m2,建筑总面积         m2,超用地批准面积         m2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

大队意见

该户应缴纳罚款大写:                    (¥:        元),税费大写:                                (¥:          元),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交清。



办案人员签字:           执法队长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

政府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乡(镇)长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签  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桑植县农村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

违法用地处罚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桑植县实际情况,桑植县农村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违法用地处罚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违法情形发生在2021年9月1日以前的

(一)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可以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占用耕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二)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但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1.未供先用的,可以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2.边报边用的,可以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3.未报先用的,可以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建设主体自《桑植县农村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方案》施行后接受处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4倍加收罚款。

(四)违法建设主体拒不按照《桑植县农村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方案》接受处罚的,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

二、违法情形发生在2021年9月1日以后的

(一)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标准只适用于桑植县农村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不作为相关行政案件处罚依据。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驻桑各单位。

 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日印发


相关文件:

桑植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桑植县农村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方案》(审议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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