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桑植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向秋明 来源:桑植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 发布时间: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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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27100/2025-02863 文件编号 公开部门 桑植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5-11-04 生效日期 2025-11-04 信息时效期 2030-11-04
效力状态: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SZDR202501008

 

 

 

 

 

 

 

桑政办发〔202510

 

 

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桑植县保障性住房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桑植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030日    

 

 

桑植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保〔2021188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湘建保〔20222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241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限定户型标准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桑植县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年内获得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分配、运营和资格对象准入、退出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退役军人、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将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性住房需求等因素,合理编制保障性住房年度筹集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筹集方式。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可以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长期租赁社会房源期限原则上不低于5年。

第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强化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和各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通过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社会房源作为保障性住房的,要求其产权归属明晰,无债权债务纠纷,且符合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章  保障对象、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保障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保障。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方式保障。

第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依据本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面积标准,以及住房市场房源状况、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和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共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实物配租租金核定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进行核定,租金核定标准一般不低于本地市场租房租金的40%,不高于同地段、同时段、同类型、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

租赁补贴应建立阶梯式标准,一般不低于本县市场住房租金水平的40%,不高于本县市场住房租金水平的70%。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应根据市场租金水平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者季度发放,在每年1215日前通过“一卡通”完成当年最后一个季度的发放。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单套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面积标准可参照省相关文件执行。租金核定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不高于同地段、同时段、同类型、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90%核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做到随时申请,及时受理,拓宽申请受理渠道,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家庭属于住房困难家庭;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桑植县域以外),须在申请地城镇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四)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

(五)申请家庭财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准:

申请家庭的成员在本地(城区和集镇)无自有非住宅用房和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面积低于20m²/人。申请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出售、赠予、征拆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房产的情形。本实施细则所称房产含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无超过10万元(原始出厂核定价)的机动车辆、不超过10万元以上出资额的工商登记户。

(六)申请家庭收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准: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房产状况的审核,由本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其未经登记的房产情况由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好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核对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属于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

(三)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 补贴等政策;

(四)除城区房产外可以不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 障性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 作为申请人。

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住 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住房保障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三)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判决书及财产分割协议;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人的身份证、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机动车辆情况证明;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工商登记情况证明;

(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住房保障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三)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判决书及财产分割协议;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人的身份证、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五)申请人信用承诺书。

以上材料能够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复印件1份,并加盖原件单位核实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签章,申请保障对象须作出承诺声明,对填写内容及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不再提供纸质申请受理和收受纸质资料,须结合系统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户籍属本县城区范围内的,应当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户籍不属本县城区范围内的,应当向居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报送齐资料之日起计算。

(二)初审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或者电话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核准和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复核后予以公示,作出是否纳入保障对象决定。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或者电话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或者电话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园区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委托建设单位审核并分配,审核结果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有关材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同意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五章  分配与管理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实物分配实行摇号分配制度和轮候制度两种,轮候期2年。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摇号分配制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制度。

取得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对象,如选择实物配租保障方式,需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轮候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后,该保障对象进入轮候程序。2年轮候期满,仍未实行实物配租保障,该保障对象需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保障方式提出申请,如愿意继续进行轮候,可进入下一轮轮候期,如不愿进行轮候,可以提出换成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2年轮候期满,保障对象未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即认定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将不再进行保障。

轮候期内,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但未享受到实物配租的对象,不享受租赁补贴;轮候期内,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但未享受到实物配租的对象,按政策标准享受租赁补贴。

第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年度可供分配的保障性住房情况和住房保障对象情况,按轮候周期内,实现全员保障的要求,分别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轮候周期。因优先分配入住的住房保障对象占用了本轮轮候周期保障性住房房源,导致本轮轮候对象不能如期分配入住,在下一轮轮候周期内优先分配。

轮候期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年底应当对轮候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取消其轮候保障资格,书面告知轮候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伤残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两参”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失独家庭、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孤儿家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家庭和见义勇为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以及其他纳入我县规定的城市特殊困难群体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保障;有未成年子女特别是生育三孩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人数,在户型选择、轮候顺序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达到入住条件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项目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保障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和地点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本轮轮候保障对象进行复核。从复核通过的轮候保障对象中确定分配对象。分配对象确定后,采取电脑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分配对象所分配住房的房号。分配原则和办法、摇号方式和过程、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对于多次摇号分配后仍未办理入住或放弃入住的房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视情况对房源进行公开后对申报的特殊困难家庭予以特殊安置。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园区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产权单位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向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分配。分配结果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园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或者园区的保障对象,剩余房源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剂配租给本地其他轮候保障对象。

第二十五条  复核通过的实物配租轮候保障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住房保障资格,不再安排实物配租,且2年内不再予以任何方式住房保障: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放弃所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未在1个月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满6个月未入住的;

(五)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六条  保障对象选定保障性住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后,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

营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保障性住房的类型、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物业服务、房屋维修责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仍符合保障条件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2个月前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审核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取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无架空层的小区一楼的公租房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的40%收取。因特殊原因,承租人(含并轨后一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廉租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请租金减免,城镇低收入家庭(澧源镇范围内低保对象家庭)减免50%;一级残疾人员家庭减免40%;二级残疾人员家庭减免20%;伤残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家庭减免60%;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减免80%;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或家庭成员因癌症、尿毒症等重大恶性疾病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超出2万元的参照二级残疾人员家庭减免20%,其他各类疾病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超出1万元的家庭减免10%,享受减免待遇不得多重享受,在同时符合多重条件时,采取就高不就低减免原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予减免。

第二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共同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应当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 重结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住房公共部位、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以及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信等设备安装到最终用户,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督促、引导承租人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承租人应当承担其因管理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承租屋内维修养护,支付物业服务、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信及合同约定应当自行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按照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代管方式实施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服务事项,实施绩效管理,提升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资产(包括住宅及配套非住宅)的租金收入和罚款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公共部位、配套设施设备维护和管理,若有结余可以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房屋产权登记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政府明确的其它单位,其租金不足以支付房屋公共部位、配套设施设备维护和管理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房屋产权登记为园区,其租金不足以支付房屋公共部位、配套设施设备维护和管理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园区筹资解决。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的经营性收入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房屋及其公共部位、配套设施设备维护和管理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 构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的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承租人需要调换保障 性住房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后,可以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转卖、擅自装修所承 租的保障性住房或者改变其用途。承租人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 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保障性住 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的;

(六)无正当理由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130日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正在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对象进行资格年审。

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应当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腾退通知后30日内腾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若承租人无其他住房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不腾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但应当按照同地段、同时段、同类型、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拒不按照租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又不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腾退的,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障家庭其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经审 核,若符合保障条件,可以继续实施保障;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当腾退所承租的住房。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 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受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并记入保障性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保障性住房的,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承租保障性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或者拒不补缴租金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保障性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七章  资产与权属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投资主体确定房屋权属。政府(园区)投资建设、企业和其他机构捐建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并依据土地出让条件和合同约定收回或者回购的保障性住房,其产权归本地政府(园区)所有,房屋产权人登记为本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园区),也可以登记为本地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注明房屋类型和用地性质,并按 规定登记入账和编制资产报告。

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共建以及经批准的不同投资主体合作建设 的保障性住房,按出资份额明晰产权。企事业单位投资自建的保 障性住房,其不动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有。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不得用于融资抵押和抵押担保。

第三十九条  长期闲置的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在确保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和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规定分类盘活和处置。

第四十条  出租和承租、购买、政府回购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和指导,医院、学校、乡镇等单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经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其租金上缴县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健全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具体负责做好管理系统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审机制,实现与民政、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提升监管效能。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户籍、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发生失信行为的个人或者机构,依法纳入失信名单并依法惩戒。

第四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全县保障性住房 监督管理,设立保障性住房管理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涉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或者工作人员,将依规依纪依法移送有关单位、部门给予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处理,并依法列入房屋经纪行业失信行为黑名单。

第九章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驻桑各单位。

    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0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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