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桑植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桑植县文化旅游宣传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427100/2025-02210 | 文件编号 | 公开部门 | 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发布时间: | 2025-09-09 | 生效日期 | 2025-09-09 | 信息时效期 | 2027-09-03 |
| 效力状态: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桑政办发〔202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桑植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桑植县文化旅游宣传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我县“旅游融合、产业振兴、绿色发展”发展战略,支持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县域内景区景点、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旅游饭店、旅游购物场所以及引客入桑的旅行社、导游、研学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个人。国家公职人员不列入奖励对象。
第三条 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从县级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实行申报审查制,并按年度一次性兑奖。
第五条 本办法所设奖项,同一事项涉及两项(含以上)奖励的,一律从高或从优奖励,不得重复享受。申报对象凡年度内出现违法经营、失信经营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负面舆情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行为之一的,一律取消当年奖励资格。申报企业若为县内企业,需属于规模以上文旅或相关企业。
第二章 奖补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鼓励引客入桑
(一)旅游人数奖。对组织县外团队游客(团队人数至少5人)在桑植境内游览1个收费景区的旅行社或其他组织,全年累计3000人-5000人(含3000人,不含5000人)的,按每人3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累计5000人-10000人(含5000人,不含10000人)的,按每人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累计超出10000人(含10000人)的,按每人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符合上述条件,且在桑植住宿1晚的,在此奖励标准上每人增加10元。每家企业最多奖励20万元。
(二)研学人数奖。对组织县外研学团队在县内研学基地开展研学活动的旅行社或其他组织,全年累计3000人-5000人(含3000人,不含5000人)的,按每人3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累计5000人-10000人(含5000人,不含10000人)的,按每人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累计超出10000人(含10000人)的,按每人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多奖励20万元。
(三)入境接待奖。对组织接待入境游客(含港澳台)(团队人数至少5人)在桑植境内游览1个收费景区的旅行社或其他组织,全年累计达到100人次以上(含100人)的按每人1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在县内住宿1晚的,按每人1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七条 鼓励旅游品牌提质
(一)创建等级景区奖。年度内被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
(二)创建等级旅游度假区奖。年度内创成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
(三)创建等级饭(酒)店奖。年度内被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酒)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
(四)创建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奖。年度内被评为省级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创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奖。年度内被评为全省重点旅游村/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度内被评为全国重点旅游村/镇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六)创建工业旅游示范点。年度内被评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创建星级旅游民宿奖。年度内被评为省级五星级的旅游民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度内被评为国家甲级、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八)景区(仅限经营收费类景区)综合排名奖。根据全年旅游产品在市场上的影响力、旅游市场推广活动、旅游接待人次数增长等情况对旅游景区(点)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年接待5万人以上的景区才能纳入奖励范围,排名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九)旅游特色餐饮奖。支持成立桑植县旅游餐饮行业协会;支持桑植县旅游餐饮行业开发民族特色菜品及土家、白族等菜系,开展相关竞技活动;支持举办“桑植县特色美食旅游餐饮店”等评选活动,入选餐饮企业由县人民政府授牌,一次性奖励1万元。
(十)其他创建评定奖励。由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市文旅广体局组织评比的研学旅游基地、康养旅游示范基地、湖南省乡村旅游“四个一百”工程建设名录以及其他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 鼓励旅游产业培育
(一)旅游企业入驻扶持奖。对在我县投资文旅项目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内,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文旅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
(二)旅游购物商场培育奖。对经文旅部门确认的,在旅游线路沿途新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旅游购物定点商场,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的第2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旅行社设立奖。凡在我县境内设立旅行社并正常运营1年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的第2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旅游商品促销奖。对在桑植县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点、旅游饭店、民宿等场所开设旅游商品购物店销售土特产等旅游商品,其产品年销售额达80万元以上,且排名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五)旅游商品研发奖。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桑植旅游产品研发,当年内获得国家专利且投入生产销售的,每个产品一次性补贴5万元。在文旅部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中排名前三位获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在省文旅厅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中排名前三位获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8000元、5000元。
(六)旅游演艺奖。鼓励县内各景区景点开展商业性文化旅游演艺等休闲旅游产品,对售票演出、单场接待观众200人/场次且年内演出场次达到80场次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七)“小升规”奖。鼓励培育规模以上文旅企业,凡在当年内完成“小升规”的桑植县文旅企业,入规后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八)住宿业综合排名奖。对县内酒店、民宿等住宿业,根据入住率、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每年评选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九)旅游展会参与奖。企业积极参加经市、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组织的,国家、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类展会的,年度累计参加3次及以上的奖励1万元,年度累计参加5次及以上的奖励2万元。
第九条 鼓励文化旅游人才培养
(一)优秀导游和优秀讲解员奖。在桑植县景区持证上岗的导游、讲解员获得文旅部授予的荣誉称号或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每人奖励1万元;获得省文旅厅授予的荣誉称号或在省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每人奖励5000元。
(二)优秀酒店人员奖。在桑植县星级饭(酒)店工作的员工获得全国旅游饭(酒)店服务技能大赛排名前三位获奖的,每人分别奖励1万元、8000元、5000元;获得省级旅游饭(酒)店服务技能大赛排名前三位获奖的,每人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
(三)优秀桑植民歌手和桑植民歌创作奖。桑植籍或在桑植县工作的人员,在传承桑植民歌中,获得中宣部或文旅部主办的全国性歌唱比赛排名前三位获奖的个人或组合,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湖南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主办或其他省委、省政府主办的全省性歌唱比赛排名前三位获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在桑植民歌创新发展中,创作的音乐作品,获得其他国家官方赛事排名前三位获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三章 奖励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对象,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承诺书,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财政局在申报对象提交申报材料后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审核认定,并将初步审核结果报请县委旅游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审定,审定后按程序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会同县财政局汇总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审核工作。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根据申报项目审核情况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奖励扶持资金安排方案。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定资金方案后,按照程序审批,报县委旅游工作委员会审核,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兑换奖励。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按照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奖励,引入第三方监督,确保程序透明。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结果依法依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财政局不定期对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监督检查,申报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暂停或停止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骗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如发生虚报、冒领、骗取行为,取消或收回其当年全部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
为切实加强我县文化旅游宣传工作,充分调动全县新闻工作者、自媒体、业余爱好者等各方力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力宣传推介桑植文化旅游,打造我县文化旅游品牌,树立文化旅游新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在国家级主流新闻媒体(人民日报、新华每日电讯、中国旅游报、中国摄影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纸媒、视频及新媒体平台)播出或刊发的文化旅游稿件、图片、视频。
(二)在省级主流新闻媒体(湖南日报、湖南卫视、湖南经视)播出或刊发的文化旅游稿件、图片、视频。
(三)在市级主流新闻媒体(张家界日报、张家界新闻联播)播出或刊发的文化旅游稿件、图片、视频。
(四)在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B站、小红书、微博发布的宣传推介桑植文化旅游类视频(按播放量或浏览量计算)。
二、奖励对象
在奖励范围内的媒体平台发表文化旅游稿件、图片和视频的县内外各界人士。
三、宣传内容
宣传桑植县文化旅游资源,包含景区、景点、民宿、民歌、民舞、民艺、民俗、非遗等短视频、文章和图片等内容。新媒体作品中风景要素或地域特征应明确展示,对景区景点具有宣传推介价值;新闻作品中文旅项目动态、风景展示、日常工作要能反映桑植文旅特色,具有积极向上、正面宣传的引流价值。
四、奖励标准
(一)国家级主流媒体奖励标准:在人民日报、新华每日电讯、中国旅游报、中国摄影报、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纸媒、视频及新媒体平台刊发或播出的文化旅游稿件、图片、视频,每条/张奖2000元。
(二)省级主流媒体奖励标准:在湖南日报纸质版、湖南卫视、湖南经视刊发或播出的文化旅游稿件、图片、视频,每条/张奖1000元。
(三)市级主流媒体奖励标准:在张家界日报纸质版、张家界市电视台刊发或播出的文化旅游稿件、图片、视频,每条/张奖200元。
(四)新媒体平台视频类奖励标准:在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B站、小红书、微博发布的视频、图文,单条浏览量2万次(含)以上奖励100元,浏览量5万次(含)以上奖励300元,浏览量10万次(含)以上奖励800元,浏览量50万次(含)以上奖励4000元,浏览量100万次(含)以上奖励10000元,浏览量500万次(含)以上奖励50000元。
(五)同一作品在多个平台发表不重复计算奖励,按就高原则奖励。作品按件计算奖励,不计作者人数(奖励发放给投稿人),内容相似度60%以上的,视为同一作品。
(六)对影响力大、形成爆款的文化旅游宣传作品(如一场走向全国的演出、一首唱响全国的歌曲、一部影响全国的电影、一场文旅现象级事件、“五个一”工程获奖作品,被国家教育部选入全日制大中小学教材的作品等),进行专题研究,予以重奖。
五、奖励申报及程序
奖励采用申报制,由作者对照奖励条件自行申报。申报人需次年1月31日前完成申报。申报时除了提供对应奖励标准要求的相关个人账号注册证明、姓名、联系电话、银行账号(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和发表作品的报纸、链接、截图外,还要提供文字、图片和视频的原始素材。申报结束后,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组织进行收集整理,并组织对申报作品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形成奖励初步方案,提交县委旅游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审定后按程序进行公示。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兑现奖励。严格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施奖励,引入第三方监督,确保程序透明。
六、相关要求
(一)内容要求。传播内容应体现正确价值导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大众审美,展现桑植文旅特色,有利于推介桑植文化旅游。
(二)指标要求。文化旅游宣传上稿国家级媒体平台字数应为100字以上;省、市级媒体平台字数应为300字以上;图片上稿视同达到字数要求;新闻视频单条须20秒以上;短视频类作品需添加话题:#歌里画里桑植等你#,视频长度不得低于15秒,有创意,有文案,制作精良,正面引导。
(三)版权要求。作品均为原创,提供即视为自动授权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用于宣传推广,包括可对作品进行修改和剪辑等后期处理。
(四)申报要求。申报材料必须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进行申报,未提供完整原始素材或超过申报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申报的作品如因版权问题而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申报者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桑植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二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驻桑各单位。
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