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27100/2025-01979 | 文件编号 | 公开部门 | 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发布时间: | 2025-08-25 | 生效日期 | 2025-08-25 | 信息时效期 | 2025-03-05 |
| 效力状态: | 已失效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SZDR—2025—01003
桑政办发〔202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桑植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保障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2006年4月10日以来桑植县行政区划内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的项目及其项目内被征地农民。项目的确定时间以征收土地公告日为基准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且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保障对象的年龄确定时间以土地征收公告日为基准日。
第二条 保障对象的身份认定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并公示,公示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复审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联合会审,会审结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至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最终由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条 纳入本办法保障对象范围:
本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含)且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
(一)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二)入学、入伍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符合退役后回原籍复原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纳入本办法保障对象范围:
(一)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以及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招用进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且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二)因其他原因将户籍迁入村(社区)但没有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
第五条 家庭人均耕地中的人数是指:同一户口簿中属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成员。
第六条 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保障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保障对象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县人民政府为其参保缴费给予一定标准的补贴,所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一致。
新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基准日当年的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12%×6。
对于原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追加补贴金额为(38448-26755=11693元),1年内补清。
按照政策标准的可延续性原则,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以2024年为基准日,2023年的省社平工资为7417元/月,按缴费补贴额计算公式得出每年补贴金额为6408元,补贴年限为6年,补贴金额为38448元。保障对象不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参保缴费补贴。个人不缴费的年份,不得享受当年度缴费补贴。
保障对象在缴费期间被国家机关或行政事业单位招聘进编、以及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招用进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且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八条 保障对象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的职工除外),从符合条件之日起计算补贴年限,连续计算6年,缴费补贴逐年实施。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缴费后可凭缴费凭证申请领取缴费补贴;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九条 保障对象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16周岁至60周岁保障对象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分6年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
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保障对象,一次性计入养老金方式补贴被征地农民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死亡后,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可按相关政策规定选择申请增加个人缴费额度。
第十一条 保障对象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它社会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章 缴费补贴和拨付方式
第十二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拨付:
(一)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办理参保登记时,男性年龄小于60周岁、女性年龄小于55周岁的,在其逐年连续缴费期间,将缴费补贴资金总额在6年内按程序平均拨付其本人提供的账户。
(二)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办理参保登记时,男性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上的,在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次月底将其应当享受的缴费补贴资金总额一次性拨付至其本人提供的账户。
(三)具体缴费及拨付按以下流程办理:
1.建档登记。被征地农民全额缴纳当年应缴养老保险费,将缴费单据提交乡镇分村(社区)以人建档保存。乡镇按年登记被征地农民缴费情况,从首次参保登记缴费当年开始,连续登记6年,期间未缴费年份登记缴费“0”。
2.核查报审。乡镇逐月核查被征地农民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人员情况,按月申报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缴费补贴。按年核查缴费满15年但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人员情况,按年申报逐年缴费和连续缴费满15年人员的缴费补贴。
乡镇将缴费补贴资金申报材料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县财政部门办理补贴拨付手续。
3.系统录入。由乡镇专管员将资料报送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于当月完成两类补贴申报人员(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人员、逐年缴费和连续缴费满15年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的补贴系统信息录入工作。
4.财政拨付。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报送的缴费补贴材料按程序及时将缴费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与补贴标准: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仍按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执行,即每年按300元至6000元15个档次中的任一档次进行缴纳(如国家、省出台缴费新标准,从其标准)。
(二)不论选择何种档次进行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均享受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标准一致的参保缴费补贴。
(三)在其个人账户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项目,记录缴费补贴情况。自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办理参保登记当年开始需逐年连续缴费,期间个人不缴费的年份不享受缴费补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拨付:
(一)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办理参保登记时年龄小于60周岁的,将缴费补贴资金总额在6年内按程序平均拨付至其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办理参保登记在其年满60周岁时,将其应当享受的缴费补贴资金总额一次性拨付至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原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个人按规定补缴我县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上述规定将缴费补贴划入其个人账户。
(四)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其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没有个人账户的先补建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缴费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139。
第十四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可按规定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个人原因延迟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延迟期间的养老待遇不予补发。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第十六条 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征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提取。严禁以任何理由减免、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铁路、高速公路、机场、重大水利工程等重点工程的投资主体,要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本县用地单位缴纳标准,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用地单位要在征地手续报批前,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足额存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2~5%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划拨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和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都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第五章 工作责任和分工
第二十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凭用地单位足额缴费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到账证明出具审核意见;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待遇发放台账动态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划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根据实际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必要经费。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征地管理工作;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负责划拨集体补助资金;启动征地项目时联合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宣传;负责审核征地项目征收范围、征收时间、征收面积;负责集体补助资金划拨台账动态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审核;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地人均面积审核;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家庭征地前后承包耕地面积等内容审核;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耕地面积台账动态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等内容审核;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审核台账动态管理。
县审计局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计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认定工作的宣传发动,指导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被征地农民申报认定资料收集、整理和初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公示,报送县相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会审;统计和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申报等工作;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信访维稳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相关资料的管理、审核台账动态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公告的征地项目,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发布征地公告的征地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2025年12月31日前(原农村土地承包权属到期日),被征地农民承包地的人均面积及成员身份确认,按照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载明的内容进行审核;2026年1月1日后,按照第二轮延包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载明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桑植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桑政办发〔2022〕1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后,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国家、省、市新的的规定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驻桑各单位。
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印发
相关文件:
【文字解读】关于《桑植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音频解读】关于《桑植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视频解读】关于《桑植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