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桑植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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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27100/2025-00372 文件编号 桑政办发〔2025〕1号 公开部门 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3-03 生效日期 2025-02-21 信息时效期 2030-02-21
效力状态: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SZDR202501001 

  

桑政办发〔20251

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桑植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桑植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221


 

桑植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确保过渡期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和县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包括: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户后续扶持。包括:实施带动搬迁户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专项建设基金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贴息;其他相关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项目。

3.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包括:从中央衔接资金中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省级衔接资金中对省内跨区(县级市、县)就业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对带动脱贫人口就业的乡村生产加工车间、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和发展产业的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等给予一定生产奖补或就业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包括: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农产品精加工,农产品保鲜冷藏;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农田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林业生产配套设施;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支持少数民族特色产业、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国有林场发展。

4.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养业,积极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休闲农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带动引领作用。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三条  衔接资金安排用于农业产业发展的占比要逐年提高,鼓励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安排用于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和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其资金总规模的30%

第四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偿还债务等。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内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和资金下达,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对其使用的衔接资金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  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衔接资金5日内和县人大批复县级衔接资金预算10日内,将资金预算情况函告县发展和改革局、族宗教事务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告知函15日内向县财政局报送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须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并加盖公章确认,所列项目应为县乡村振兴项目库项目。县财政局审核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表,上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年度预算安排、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分别在收到上级财政衔接资金30日内、县人大批复县级衔接资金预算30日内,将衔接资金指标、绩效目标批复文件下达行业主管部门(乡镇)。

第七条  衔接资金项目分为县级实施项目和到村项目。到村项目是指由村(社区)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的项目;县级实施项目是指除到村项目外、应由县政府职能部门统一实施的项目。

第八条  到村项目按衔接资金使用额度情况,划分乡镇和县直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审核责任。使用衔接资金额度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由乡镇组织验收和审核;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由乡镇、县直项目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审核;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乡镇、县直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三家共同验收审核。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可在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中按不超过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总额1%的比例申请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支出。

第十条  县财政局、县直各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财政所对衔接资金实行台账管理。台账的格式和要素由县财政局统一制,且要素应涵盖资金流动全过程和关键环节。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应强化项目资金管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二条  全面推进公开公示制度。项目主管部门(乡镇)收到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县财政局批复的绩效目标文件,应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公开栏公开。实施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在项目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衔接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期限、建设内容、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补助标准、收益对象及项目完成情况、监督电话等进行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产业发展奖补到户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通过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放。项目结余资金在确定结余金额5日内收回县财政;对于项目批复文件下达日起60天内仍未实施的项目,所安排的衔接资金收回县财政;对于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的衔接资金项目,所安排的衔接资金收回县财政。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验收后,应立即交付受益单位或使用单位开展后续管护工作,每年11月底前应将已验收项目形成的资产完成确权登记。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的处置按照相关法律和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应对正在实施的项目进行跟踪监控,重点对项目预算和绩效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填制绩效运行监控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对重点项目或重点区域资金进行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要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自评表,形成绩效目标自评报告,及时公开绩效自评结果。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牵头,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项目数量覆盖面不低于10%,将抽查结果反馈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督促限时整改;每年选择重点乡村振兴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可采取委托第三方的形式),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由县财政局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应将绩效自评抽查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乡村振兴决策和分配财政衔接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衔接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2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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